北京市高院審理的這個知識產權商標案件,以餐飲商標:鍋臺閩,會對富士康老板郭臺銘造成不良影響為由,同意國家商標局的不予注冊行政決定。但有一個茶葉商標:鍋臺茗,國家商標局卻予以注冊,這說明商標注冊并沒有一個嚴格的標準,彈性很大。該案是粵港澳大灣區的一個典型案件,趣味性、可讀性、知識性、探討性都很強。
下面附北京高院判決書:
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
行政判決書
( 2021 )京行終7819號
上訴人(原審原告):深圳市大政金點子文化品牌策劃有 限公司,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沙頭街道新洲社區濱河大 道9003號湖北大廈24南f。
法定代表人:江麗春,總經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李龍暢,廣東百利孚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王家鋒,男,漢族, 1983年1月6日出 生,廣東百利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,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 坪鎮楊家川村3組49號。
被上訴人(原審被告):國家知識產權局,北京市海淀區 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。
法定代表人:申長雨,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王瑞瑾,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.
上訴人深圳市大政金點子文化品牌策劃有限公司(簡稱金 點子公司)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,不服北京知識 產權法院(2020 )京73行初5767號行政判決,向本院提起上 訴。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受理后,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 了審理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:
一、訴爭商標
1. 申請人:金點子公司。
2. 申請號:36309214。
3. 申請日期:2019年2月11日。
4. 標志:
5.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(第43類,待刪類似群4301 ): 備辦宴席;咖啡館等。(統稱復審服務)
二、被訴決定:商評字[2020]第62821號《關于第36309214 號“鍋臺閩"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》。
被訴決定作出時間:2020年3月24日。
被訴決定認定:訴爭商標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 (簡稱商標法)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、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,決定: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。
三、其他事實
原審審理過程中,金點子公司補充提交了網頁資料、商標 查詢等證據,以證明訴爭商標具備可注冊性。
金點子公司不服被訴決定,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 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: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商標法 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。
綜上,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,判決:駁回金點子公司的訴訟請求。
金點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,向本院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原 審判決及被訴決定,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。其主 要上訴理由為:1.訴爭商標具有特別的含義,具有顯著性;2. 訴爭商標的注冊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;3.商標作為市場經濟 主體的商品/服務象征,鼓勵商標注冊有利于活躍市場,促進 經濟發展;4.類似商標可獲得注冊,基于公平及信賴保護原 則,訴爭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。
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從原審判決。
本院經審理查明,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,證據采 信得當,且有被訴決定、訴爭商標檔案、各方當事人在行政程 序和原審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,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 證,本院予以確認。
本院認為:
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,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 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。人民法院在 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,應當 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中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 宗教、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、負面影響。 同時,在判斷標志是否構成其他不良影響時,應當符合我國社 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理念,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規則引領 和價值導向作用,形成健康積極的文化氛圍。
本案中,訴爭商標系由漢字“鍋臺閔”構成,其中包含“臺” “閩”二字,且呼叫與臺灣著名企業家“郭臺銘”較為相近, 容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。因此,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的相關認 定結論正確,金點子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 據,本院不予支持。
此外,商標近似性判斷系個案進行審查,系在綜合涉案商標標志、商品類似程度、在先商標知名度、相關公眾注意程度、 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主觀意圖等因素下作出的判斷,其它商標的 申請、審查、核準情況與本案沒有必然的關聯性,亦不能成為 本案的定案依據。同時,金點子公司所出示的其他商標核準注 冊的情況,并未經過本院行政訴訟的相關審理,并不能當然作 為判斷涉案訴爭商標應否獲準注冊的具體事由。因此,金點子 公司相關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,本院亦不予支持。
綜上,金點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足以支持其上訴請求,故 本院對原審判決結論予以維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 訟法》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,判決如下:
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.
一、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,均由深圳市大政金點子文 化品牌策劃有限公司負擔(均已交納)。
本判決為終審判決.